缺乏激励系统灵活性资源的市场交易机制
目前我国电源结构中火电机组占比高,灵活性电源本身占比较小,由于长期缺乏对提供灵活性服务电源的市场激励机制,系统灵活调节能力、调节意愿都严重不足,亟需一种能有效激励系统灵活性资源的机制。但火电作为“三北”
新能源富集地区最主要、最基础的灵活性资源,在传统管理体制下,却没有太大动力主动提供调峰服务。传统上,对火电机组提供的调峰服务补偿,一直采用政府统一定补偿价格、电力调度机构按需调用的模式,这种模式激励效果有限,因为一是补偿标准一刀切,难以准确反映调峰在系统不同运行态势下的真实价值;二是定价无参考,政府与发电企业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容易造成欠补偿或过补偿,大多数情况下火电机组回收的补偿费用难以弥补其少发电的机会成本;三是调度机构难以及时、全面掌握机组运行状态和供热情况,无明确原则的调用火电调峰资源可能造成机组不经济运行或影响供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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