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理论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最早是由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的概念,碳排放权交易简单来说,就是某些国家或企业排放了少于或超过配额规定的二氧化碳,则可以就多出或缺少的部分进行售出或买入的行为。曾刚、万志宏(2010)认为,碳排放权本质上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限量使用权,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二氧化碳等污染气体的排放总量或标准,由企业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4]。学术界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几乎不存在争议,许多学者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研究前,都会对其概念进行适当介绍,这就为碳排放权交易这一领域的后期研究提供了先行基础。
关于碳排放权的属性界定研究。潘高翔(2009)认为碳排放权具有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双重属性,碳排放权的客体是排放这些气体所占据的大气空间容量,因此,碳排放权是一种大气容量的使用权,同时具有私益性[5]。乔海曙,刘小丽(2011)认为碳排放权不仅具有商品属性,还呈现出金融属性,其中金融属性还表现为金融资产属性、金融资源属性和金融功能属性[6]。对于碳排放权非物权性质的界定,崔金星(2012)提出 “环境权说”[7],王清军(2010)提出“新财产权利说”[8],袁巍(2010)提出“债权说”[9],刘京(2013)则认为碳排放权不能定位为新型财产和债权,也不能归类于准物权,而应定性为用益物权[10],石小叶(2017)也对以上三种学说进行反驳,并提出碳排放权属于用益物权[11]。尽管学术界对碳排放权的属性研究总量较少,但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得到许多学者的肯定,属于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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