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碳排放权进行界定的问题是各国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先决条件,美国经济学家DALES(1968)基于Ronald Coase(1960)提出的“科斯定理”,在《污染,财产与
价格》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排污权的概念,他认为明确排污权并使得其可进行交易是控制污染的有效途径[1][2]。马中、Dan Dudek等(2002)基于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内涵和两者的联系,分析了其在环境经济学、管理学和企业管理以及在宏观经济等方面的意义,并提出了相关政策性意见[3]。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理论的确立为碳排放权交易理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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