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资金问题一直是国际气候谈判的重点内容
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
会议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在此次大会上发达国家集体承诺将在2010-2012年间通过国际机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近300亿美元的新的、额外的快速启动资金,用于支持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此外,发达国家还承诺,到2020年每年为发展中国家调动1000亿美元的气候资金。此后的历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气候资金的议题一直是
会议重点谈判内容。作为UNFCCC下最主要的融资机制,
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 GCF)随后在2010年的坎昆气候变化大会上被正式设立,并在2011年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上批准启动,GCF为公约缔约方所有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项资金支持。
2015年,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迈入新阶段的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圆满结束。会议达成了以《巴黎协定》为核心的一系列成果。至此,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从欧盟倡导的“自上而下”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强制性分配转变为中美所倡导的“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NDC)模式。《巴黎协定》在气候资金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资金目标——“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成为与减缓目标和适应目标并重的三大目标之一。《巴黎协定》将资金支持的提供主体扩展到了所有发达国家,而不仅仅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I所列的发达国家;并且规定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或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另外,《巴黎协定》强调所有国家都要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流动。
2018年,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上各缔约方谈判通过了《巴黎协定》的大部分实施细则,在资金方面进行了重申,强烈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提高其资金支持水平,并制定具体的路线图,以实现到2020年每年为减缓和适应行动共同筹集1000亿美元的目标。另外,提出了从2020年气候变化大会开始讨论2025年以后以1000亿美元为下限的资金安排。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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