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民事公益诉讼
近年来,以企业为被告的气候变化诉讼越来越多。比如,化石燃料企业被诉产生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并造成气候变化。第一波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开始于2000年,但大部分都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第二波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开始于2015年。新一波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很大一部分是由美国州政府或市政府提起的,罗得岛州、旧金山、奥克兰和纽约总检察长都曾提出过此类诉讼。
气候变化民事公益诉讼索赔的总额达到数十亿美元。要求赔偿的款项包括为防止海平面上升而修建防波堤或其他基础设施的费用,以及适应气候变化造成的其他物理影响的费用。虽然气候变化侵权诉讼还没有胜诉的先例,但原告在积累更多经验后会调整策略、完善方法,在以后的诉讼中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更大。
第一波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大部分是公害诉讼。美国侵权法上的公害诉讼指的是对损害公众健康、公共财产、公共道德或影响公众权利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这些诉讼基本没有取得成功,程序上的障碍主要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即原告需要证明其损害可归因于被告的不当行为。一些法院认为,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害是根本无法解决的。还有一些法院认为气候变化问题是政治问题,不适合在法院解决。
始于2015年的第二波气候变化侵权诉讼有了新的“科学、话语与宪法背景”。2018年7月,罗得岛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对企业提起气候变化诉讼的州。第二波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很多是根据普通法和州成文法提起的,理由包括:公害、私害、产品责任(缺乏警示和设计缺陷)、疏忽、侵害等。这些诉讼的争议焦点是未来损害与未来费用,而美国侵权责任制度是对已经发生的可计算的损失(而不是未来的损失)设计的,这就是问题所在。在“加州人民诉BP P.L.C.等”案中,Alameda县高等法院Alsup法官认为,“现在无视我们自己在使用化石燃料方面的责任,而将全球变暖的责任归咎于那些满足我们需求的人,是否真的公平?在享受好处的同时说化石燃料的销售不合理,是否真的公平?”
但总的来说,近年来的趋势是法院倾向于支持气候变化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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