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
域外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温室气体减排上的不作为和适应气候变化风险上的不作为,比如未能保护受海平面上升影响的沿海城市。域外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最早的
案例发生在1986年,包括洛杉矶市和纽约市在内的一批原告对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涉及福特和通用汽车)提起诉讼。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全球变暖所造成的损害归因于政府不考虑环境影响的决定。它是行政不作为与气候变化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早期例证。此案发生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美国很少发生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
在南方国家,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也在持续发生。比如,在2005年代表当地社区提起的诉讼中,尼日利亚联邦法院判令壳牌公司和尼日利亚政府停止在尼日尔三角洲燃烧天然气,理由是燃烧天然气对居民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并且排放了引起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
2015年,巴基斯坦上诉法院在“Leghari诉巴基斯坦共和国”案中认为,巴基斯坦政府未能执行《2012年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和《气候变化政策实施框架(2014-2030年)》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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