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以交易参与主体、交易方式、交易产品、
碳金融衍生工具、
碳配额总量结构、配额初始分配机制、自愿减排量(
CCER)抵消机制等层面为切入点,对目前的国内九家
碳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详尽的比较研究与分析,以从中发现和认识我国
碳市场目前交易规则的缺陷及弊病,并希望为建立与完善全国
碳市场寻求策略与路径。
1、交易主体:目前国内九家碳交易机构碳市场交易主体均包括交易会员/自营会员(主要是重点排放单位)和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对于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天津碳市场设置的门槛最高,除要求是依法成立的中资控股企业且全国营业网点不少于20家外,综合类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经纪类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深圳市场设置的门槛则最低,对于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均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对于自愿参与碳交易的参与人或其他自营类机构,
北京市碳市场设置的门槛最高,注册资金要在300万以上。会员类型包括机构或自然人。其中,对于自然人,
北京碳市场要求亦最高,不仅要求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还对交易人户籍做出了一系列限制。其他碳交易机构(重庆除外,要求个人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上)均对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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