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
《草案》第十六条“市场调节”规定将建立市场调节制度加强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包括建立涨跌幅限制、风险警示、异常交易处理等方式来稳定碳市场运行。同时也强调了政府监管的作用,有关部门可根据调节经济运行、稳定碳市场的需要,以
拍卖等形式有偿分配配额。从条款中可见,虽然《草案》强调的是“市场调节”,但调节机制的背后,还是强调政府作为市场制定者对碳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地位。而这也与监管机构近几年对碳交易市场的态度较为一致,稳健而谨慎。
另外一点体现政府集中调控的是,《草案》明确核查机构的“核查经费纳入中央预算安排”,这与《送审稿》中 “核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不同,且《草案》进一步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机构名录内自主选择核查机构”。联想之前各地重点排放单位的
碳核查,核查机构的核查资质、核查经费以及核查人员考试都由地方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可以猜测后续可能会开展全国统一的核查机构资格认证和核查员考试制度。
根据欧盟、韩国等碳市场的运行经验,政府在碳市场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政府的有效监管是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完成的关键,但在调控过程中也需把控好“度”,保证市场参与者的正常利益。未来我们也乐于见到中国的碳市场引入更多市场机制,强化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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