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 配额的资产性质有待商榷 碳交易会计准则悬而未决
《草案》第十条规定“碳排放配额是所有权人的资产,其权属通过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确认,权属变更自登记时起发生法律效力。”这说明碳排放配额已被法律明确确认为一种资产,且碳产品的所有权变动规则也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同时《草案》并未沿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送审稿》”)的规定,界定“排放配额是无形资产”,说明监管机构对于
碳配额包括
CCER等碳产品的资产属性,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存在分歧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在碳交易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上监管机构与其他机关之间尚未统一或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中国对于碳交易,还没有统一的会计处理准则和税务处理科目,而一旦在法律上确认配额的无形资产属性,那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上就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碳配额进行确认、列报和计税。目前《草案》没有沿用《送审稿》的表述,表明
碳会计准则问题还悬而未决。
正因为立法上的回避,7月19日“美国环保协会(EDF)”在其官方公众号上披露的“
碳市场建设加速在即 美国环保协会提十条建议”中,第4条建议就是建议中国“研究并完善碳会计制度”,给出的理由则是“建立清晰明确的碳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有助于提高重点排放企业利用市场手段进行碳资产配置的效率,也有助于发现碳排放配额的内在价值、完善中国碳定价机制”。我们也很期待监管机构在进一步深入研究后,对该问题给出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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