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策对碳金融的态度取舍
对待碳金融的态度前后两任碳交易主管部门——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和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的态度均是较为一致的,即: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并平稳运行的前期,防止过度投机和过度金融化,防范金融风险。但在《草案》中,并没有抑制碳金融的条款出现,相反允许碳排放权抵押,这也是对已有的、在碳市场中试验过的一种碳交易创新方式的认可和鼓励。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草案》规定交易主体可以通过集中竞价 [1] 的方式交易碳产品,这与已往的监管口径不同。此前,证监会在2016年3月2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问答》中,在回复“国家发改委推进的‘碳交易’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政策?”时,特别强调,碳排放权交易“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次《草案》的规定,突破了证监会的监管文件要求,可见监管机构在立法时,并非完全抑制创新和排除使用各种金融方式参与碳交易。
同时很有意思的一点在于,在2016年《送审稿》的“起草说明”里,发改委在“五、对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吸收情况/(五)关于期货的建议”中提到:“证监会建议在‘交易产品’中删除
碳期货。我们认为市场需要保证活跃程度,党中央、国务院也鼓励金融创新,应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将
碳期货纳入,这是国际上所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通行做法,故未予吸收。”当时对外发布的《送审稿》第十六条中就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相应的期货等。”
可见在2016年,对于当时是否需要碳期货,发改委与证监会有意见分歧,但最终发改委还是将期货作为碳交易产品的一种,写进了条例,但后该条例并未通过,2017年后发改委的监管口径又转而变更为防范金融风险。但在今年上半年发布的《草案》中,生态环境部又将“集中竞价”写进了条例,而该交易方式在2016年已被证监会禁止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中。故对于集中竞价方式的具体适用,我们还需等待监管机构进一步的配套法规或证监会的监管文件出台,也需从未来颁布的法规中,进一步一窥监管机构对碳金融的态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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