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碳交易监管机构设置的建议
五、完善我国碳交易监管机构设置的建议
通过考察欧盟和美国等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成熟国家对于监管机构设置的状况可以看出,欧盟及其各成员国都设立了专门统一的监管机构,美国由于特殊的政治制度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但区域性监管机构的出现,加强了各州之间碳交易市场监管的协调程度,从而弥补了没有统一监管机构的缺陷,而且做到了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明确、分工协调。
根据欧美碳交易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的经验,本文建议我国应设立碳交易市场统一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同时形成以统一监管机构为主,相关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管机构设置框架。具体来说,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为主管机构,国务院
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为议事协调机构,由科技、工信、财政等相关部委协助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碳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在议事协调机构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碳排放许可发放、碳排放配额分配、碳交易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实现部际共享,实行联合执法。避免了权力过于分散造成无人监管,实现了沟通便捷、职责明确的监管机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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