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的设置是
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得以实施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本文以监管机构的设置为视角,通过对中国、欧盟和美国
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进行比较,揭示中国碳交易市场监管机构在设置方面存在的缺些与漏洞,在总结欧盟和美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置应当建立主管机构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协助监管,议事协调机构内信息共享的监管机构设置框架。
一、引言
碳交易是指对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的排放额度进行交易,实践表明碳交易是一种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能够减缓气候变化的有效工具。目前,全球已有多个碳交易项目处于运营中,不仅包括由《京都议定书》批准国为履行议定书下的义务而设立的项目,还包括由一些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如,美国)所设立的项目。其中较为典型的碳交易市场包括欧盟碳交易市场、美国碳交易市场。这些国家和地区针对碳交易设立了完善的监管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建立了功能齐全且协作有序的监管机构。我国作为国际上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积极研究他国对于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现状,总结其有益经验,能够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完善提供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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