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巴黎协定第6条建立了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并明确了一些重要的原则。特别是市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缔约方间开展加强减排行动的自愿合作,包括允许“减排结果”的国际转让和使用。建立的市场机制的运作,将由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下设立的指定实体负责监管,其目标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促进温室气体的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激励和促进缔约方授权的公共和私营机构参与温室气体减排;
为东道国缔约方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贡献,同时确保市场机制下的减排收益也能被其他缔约方用来完成国家自主贡献;
实现全球温室气体的总体减排。
通过市场机制产生的减排量,如果已经被为另一个缔约方用于完成其国家自主贡献,则不应被算入东道国缔约方的国家自主贡献。避免重复计算的指南,以及该市场机制的具体规则、模式与程序,将由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负责制定细则并提交巴黎协定第1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且遵循以下原则:
参与方基于相关缔约方授权且自愿参与;
减排真实、可测量,且有长期收益;
限于特定范围内的活动;
减排具有额外性;
减排量的审定与核查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开展;
基于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现有机制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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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的非市场机制(非市场手段框架),目前也还不清楚具体的模式和运作方式。缔约方认识到,他们可能需要采取一些综合、平衡的非市场手段去帮助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特别是在将减排、适应、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以综合、协调、高效的方式加以实施的情况下。该机制将致力于: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促进减排和适应的力度;
增强公共、私营部门的参与;
增加各种机制之间合作协调的机会。
巴黎会议决定由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制定上述非市场手段框架的工作计划,并提交巴黎协定第1次缔约方会议通过。该工作计划将考虑如何增强减排、适应、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之间的关联性和协同增效,以及如何促进非市场手段的执行和相互协调。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作者: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战略总监 钱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