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性质、命名和生效
巴黎会议通过的上述决定,严格意义上,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各缔约国具有政治约束力。“通过”这个词,英文为adopt,是大家就缔结一个国际条约的意愿做出正式确认和对附件条约文本的认证。当然,这个决定还有较大篇幅的正文,是缔约方就落实公约相关内容做出的安排,核心是为巴黎协定的生效做出安排和落实巴黎协定的相关条款。可见,巴黎协定,同之前的京都议定书一样,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为落实公约的目标和宗旨而缔结的子条约,公约属于母法、上位法。巴黎协定脱胎于公约,为把公约落到实处而缔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关于巴黎协定的命名,是有讲究的。在国际法中,条约通常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表示的是国际法主体(最主要是主权国家)间一切一致的意思表示(agreement),而不论以何种名称出现。条约的名称,国际法上没有一个确定的规定和标准,比较常见的名称包括:条约(treaty,最正式的一种)、公约(convention,也非常常用)、协定(agreement,通常指缔约方未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达成的协议)、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规定的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些)。此外还有宪章、盟约、规约、换文、文件、宣言或声明、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通过的巴黎协定,从通过的程序、文本内容和结构、生效的条件等方面看,完全符合国际条约的要件,把它定性为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大致不会有异议。至于是叫巴黎协定,还是巴黎协议,并不影响其本身的性质,应该无伤大雅。不过,似乎命名为“协定”更加正式一些,也更符合国际法上的惯例。有一点值得注意,大家并未把它命名为“巴黎议定书”,似乎是经刻意的考量的。按照德班平台授权的条款,显然达成一份“议定书”是选项之一,最终没有选择这个名称,我的猜测是大概其内容没有京都议定书这么具体。当然,一项条约最终如何命名,特别是中文命名,要经过官方的确认,由外交部在向联合国核实中文文本的时候给予最终确认。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按照相关条款,巴黎协定正式生效还需要经过签署和批准(ratify)、核准(approve)、接受(accept),或加入(access),以及“两个55”的条件。只有满足所有这些条件,巴黎协定才能生效,并对向联合国提交批准书(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核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缔约国产生法律约束力。所谓签署,是各国授权代表在文本上签字,除认证约文外,仅表示该方初步同意缔结条约。批准(核准、接受)的完整程序,包括缔约国政府提交本国最高权力机关(国外通常是国会或议会,我国是全国人大)按照宪法程序对缔结条约予以最终确认后,向联合国提交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加入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和批准(核准、接受)是一样的,主要的区别是,加入只发生在签署期过后(巴黎协定开放签署的期限是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加入同样要履行国内权力机关报批和加入书的提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