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补贴申请程序)
(一)计划实施VOCs污染治理项目的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区县环保部门(化工区企业报化工区管委会,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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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区县环保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行业专家对“沪环保防〔2014〕118号”等文件规定的重点企业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技术评审,并对其他企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作为项目实施依据。
(三)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后,环保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密封点泄漏浓度进行抽测,同时对非甲烷总烃去除率、处理装置实际处理风量以及污染物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测。256家重点企业的检测费用在市环保局部门预算中安排。1744家一般企业的检测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检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先行垫付,检测合格后由市环保局或区县财政支付给项目实施企业,因检测结果未符合相关要求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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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经检测满足补贴申请条件后企业可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县环保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VOCs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表)和以下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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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造、设备购置、服务外包等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若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2)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审意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五)区县环保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补贴申请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审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六)市环保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定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
(七)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八)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补贴资金,其中,256家重点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1744家一般企业的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后统一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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