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沪府发〔2013〕83号),加快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减排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实施VOCs污染治理项目,提高VOCs污染防治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既有VOCs排放企业实施完成的VOCs污染治理项目,包括设备泄漏与检测(LDAR)项目、末端治理项目和VOCs在线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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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本办法中的市级专项补贴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各区县政府配套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三条(补贴对象、标准及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补贴对象
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化工企业(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总〔2011〕194号)中规定的4家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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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118号)中规定的150家重点企业。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3.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任务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等文件的要求,本市石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35家VOCs排放重点企业。
4.其他VOCs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67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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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4类企业数量合计为256家,简称为“256家重点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5.除上述256家重点企业外,VOCs年排放量1吨以上的1744家VOCs排放企业(简称为“1744家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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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贴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为鼓励企业尽快实施VOCs污染治理,引导企业采用切实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基于“多减多补”原则,综合考虑治理成本和减排绩效,按补贴对象分类补贴。其中,补贴对象中的256家重点企业按以下标准实施补贴,补贴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补贴对象中的1744家一般企业按照每家企业20万元的定额标准实施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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