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对碳排放权交易调控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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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表现出很强的外部性特征,其目的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为了防止市场机制的失灵,需要政府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以调控。政府的调控主要是针对碳排放权配额的总量、交易规模和价格水平等方面。而调控的手段则具有多样性,既可采用行政指令性计划的方式进行直接强制性的调控,又可采用税收、金融等手段实施间接的调控,还可采用碳排放权储备和销售的市场化手段实现调控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对碳排放权交易予以调控,其中市场化手段尤其应得到重视和广泛应用。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我国政府对碳排放权交易调控尤具紧迫性,其原因主要在于:(1)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一些跨市、跨省的排污权交易中,计划卖出方的行政部门常常介入交易过程,禁止将排污权指标转让给其他地区。(2)环保的“总量控制”和追求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难以平衡。实施排污权交易必须首先科学核定区域内排污总量,而且一旦核定,一个时期(通常为1年)内不宜调整,否则将失去总量控制的目标。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难点,个别地区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被突破,使得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非常脆弱。(易碳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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