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关系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管斌 张东昌2013-07-17 09:58

2、政府对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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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由于涉及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因而存在政府部门的广泛参与,具有一定的公法化属性。而在这一监督管理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即交易双方当事人)间就形成了纵向的监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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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ACES法案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体系主要由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Yitanjia,简称CFTC)、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FERC)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三个机构构成。其中,CFTC防止市场操纵行为,同时还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FERC负责对排污权初始配额的分配进行监管,即对排污权进入市场交易之前的各种配额确定与分配作出监管;FTC则在其原本的权限范围内对排污权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进行监管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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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当前实践看,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主体主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碳排放权交易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保转让方出售的富余排放权合法有效,受让方也符合获得额外碳排放权的资质;(2)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形式,提供统一的标准化合同样本 ;(3)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件,受理碳排放权交易完成后对碳排放权的变更登记和备案;(4)监督交易双方的合同履行,促使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尤其是保证受让方超额排放的污染物量不超出其所购买的排放量,并对交易主体间的纠纷进行调解;(5)对权利人持有碳排放权的闲置期限进行监督,超出闲置期的无偿收回或根据一定的基准价格回购,并用以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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