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交易主体与中介机构间的合同关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排放权交易所、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商业银行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排放权交易所,目前我国已有的排放权交易所有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交易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交易平台,并为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和结算等服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风险。此外,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额往往比较大,因此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服务,这种“绿色信贷”也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总之,这些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和沟通平台、提供融资渠道、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等,可以提高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交易双方当事人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建立的是民事合同关系,相互间尊重彼此的权利,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 纵向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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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中的法律关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据易碳家了解到,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是在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容量资源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行的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配置。碳排放权的不同分配方式决定了初始分配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无偿分配,则形成的是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是采取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出售、租赁等市场化的手段有偿分配,则涉及的就不是“市场—政府”、“私法—公法”、“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简单的二元结构划分了,而是进入了“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 的范畴。它的产生,体现了环境政策由“以命令与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为基础 ”向“以市场为基础”转变。在碳排放权交易中,交易的标的为减排信用(credit yitanjia)或排放配额(allowance)。配额和信用作为排放权的载体,可以如同证券和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因而被称为“市场环境工具”(Market-traded Environmental Instruments) 。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目前对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的探讨主要是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中设计的三种分配方式:无偿分配、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出售。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一些地方性规定(如《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现阶段采取的主要是行政许可的方式无偿分配。即由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颁发排污许可证,这实质上就形成了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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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易碳家认为,无偿分配在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的初期能够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但从长期来看,这种行政许可的分配方式效率低下,容易导致行政权力滥用、诱发“寻租”行为,也不利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化运作,并且也违背了“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 Principle,PPP)。因此,应当引入市场化的手段(如拍卖 ),这正是为了弥补政府缺陷、克服政府失灵而将市场化的机制引入到政府行为中,用私法化的手段实现公共行政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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