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落实公众参与在流域生态补偿过程中的权利。公众参与是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详细规定。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被认为是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确属重大突破。然而,该规定主要限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且参与的过程主要体现在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方面,对环评的其他活动的参与规定较少,有关参与权利救济方式的法律保护强度不够。流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很关键,流域的生态补偿工作更紧迫。在流域的环评和补偿过程中,公众可以依照该办法参与其中。参与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如通过举报、控告等方式监督流域生态补偿过程。流域市场补偿的评价体制也需公众的加入,纽约州的调查行为正是公众参与的体现。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这些都应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使公众参与原则真正落实到流域生态补偿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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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才惠莲: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
① 任世丹,杜群:“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环境经济》,2009年第11期,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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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朱桂香:“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州学刊》, 2008年第9期,第70页。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③S.J.Scherr,M.T.Bennett,M.Loughney,K.Canby,Developing Future Ecosystem Service Payments in China:Lessons Learned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A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China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CCICED)Taskforce on Eco-compensation,2006.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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