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权转让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彭玉兰 才惠莲2014-02-05 10:07

  第三,落实公众参与在流域生态补偿过程中的权利。公众参与是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详细规定。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被认为是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确属重大突破。然而,该规定主要限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且参与的过程主要体现在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方面,对环评的其他活动的参与规定较少,有关参与权利救济方式的法律保护强度不够。流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很关键,流域的生态补偿工作更紧迫。在流域的环评和补偿过程中,公众可以依照该办法参与其中。参与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如通过举报、控告等方式监督流域生态补偿过程。流域市场补偿的评价体制也需公众的加入,纽约州的调查行为正是公众参与的体现。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这些都应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使公众参与原则真正落实到流域生态补偿中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作者:彭玉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才惠莲: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教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注释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① 任世丹,杜群:“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环境经济》,2009年第11期,第37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②朱桂香:“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州学刊》, 2008年第9期,第70页。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③S.J.Scherr,M.T.Bennett,M.Loughney,K.Canby,Developing Future Ecosystem Service Payments in China:Lessons Learned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A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China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CCICED)Taskforce on Eco-compensation,2006.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