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权转让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彭玉兰 才惠莲2014-02-05 10:07

  我国流域的生态补偿对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上述国家流域的市场生态补偿有以下特征:流域市场补偿并不是完全的市场,政府以第二补偿者、管理者或协调者的身份参与其中;市场补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是评价或监督补偿的重要方式。基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现状,为推动我国流域市场补偿的法制化发展,笔者有以下思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一,加快流域生态补偿法制化的建设。水权转让下的流域生态补偿立法是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是需要首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加快建立从宪法到环境保护法、水法,再到生态补偿条例以及各省、市关于流域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立法的完备体系,各省市的规定是落实流域市场补偿最细化的规则。2005年国内首个省级生态补偿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流域生态补偿作了相关规定。遗憾之处是此文件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补偿,对市场补偿模式尚未作具体规定。市场补偿应当在各个级别的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立法应至少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主体资格。明晰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前提,主体错位是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混乱的重要原因。除交易双方外,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的规定也十分重要;二是注重补偿资金的到位。货币是当前生态补偿的主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应完善补偿资金的来源,股份制公司、环境责任保险等都能成为补偿资金;三是丰富补偿方式,提高政策和技术补偿的比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强调流域生态补偿中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两方面:流域的水资源和流域生态系统。水资源的客体资格的补偿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因为水资源使用及给特定区域居民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是显而易见的,效益的最大化造成人们对生态系统的忽视,市场模式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更是如此。从长远看,这对人类的发展极为不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生态系统的补偿由于其复杂性,难以计算,对它的补偿还未真正落实到实践中。但这并不表明我们不需要在流域生态补偿中将其纳入补偿范围。相反,频发的水污染事件警示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的保护,这就需要政府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监督,加大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生态系统补偿标准的计算要综合生态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内容。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