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域的生态补偿对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上述国家流域的市场生态补偿有以下特征:流域市场补偿并不是完全的市场,政府以第二补偿者、管理者或协调者的身份参与其中;市场补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是评价或监督补偿的重要方式。基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现状,为推动我国流域市场补偿的法制化发展,笔者有以下思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一,加快流域生态补偿法制化的建设。水权转让下的流域生态补偿立法是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是需要首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加快建立从宪法到环境保护法、水法,再到生态补偿条例以及各省、市关于流域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立法的完备体系,各省市的规定是落实流域市场补偿最细化的规则。2005年国内首个省级生态补偿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流域生态补偿作了相关规定。遗憾之处是此文件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补偿,对市场补偿模式尚未作具体规定。市场补偿应当在各个级别的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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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至少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主体资格。明晰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前提,主体错位是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混乱的重要原因。除交易双方外,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的规定也十分重要;二是注重补偿资金的到位。货币是当前生态补偿的主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应完善补偿资金的来源,股份制公司、环境责任保险等都能成为补偿资金;三是丰富补偿方式,提高政策和技术补偿的比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强调流域生态补偿中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两方面:流域的水资源和流域生态系统。水资源的客体资格的补偿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因为水资源使用及给特定区域居民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是显而易见的,效益的最大化造成人们对生态系统的忽视,市场模式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更是如此。从长远看,这对人类的发展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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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的补偿由于其复杂性,难以计算,对它的补偿还未真正落实到实践中。但这并不表明我们不需要在流域生态补偿中将其纳入补偿范围。相反,频发的水污染事件警示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的保护,这就需要政府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监督,加大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生态系统补偿标准的计算要综合生态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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