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以计划手段配置水资源,水资源产权主体混乱,致使水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代表地位模糊,使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监管,同时这种情况也造成各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以及个人之间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水事纠纷日益加剧。为此,我国需要建立一整套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水权进行规范,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确定水权的准确概念。水权的准确概念是水权制度建设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只有在确定了一系列经法律认可的相关概念后,才有可能进一步确定其权力的归属以及制度框架的构成。以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形式为基础,我国水权的概念首先可以明确为“所有权”(全民所有)、“管理权”(国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权”(各级各类用户)三大类。而且其中只有“使用权”才可以在考虑传统用水权利、优先配水次序、经济发展重点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不同时期、不同需求进行进一步划分,且需要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其“可经营”、“可转让”、“可承包”、“可继承使用”等一系列不同的相关内涵。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强化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地位。强化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地位并不完全等同于完全国有化形式。市场经济是其基础,宏观调控为辅助,获得最大经济效益是其目的。为此,在我国市场经济推进过程中,我们需要以国情为基础,在摒弃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一些管理体制弊端的同时,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地位.使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地位更加突出,宏观控制能力更强,进而可以通过所有权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各种手段对水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保护和管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确立水资源使用权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转让、交易的合法地位。在我国,要建立水权制度,实现水权转让的规范化,从而逐渐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水市场,就必须通过从实践到理论的不断探索,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一整套与其相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其中需要立法对水权的内容、取得方式、转让条件和程序等一般原则作出相应规定,以便使水资源使用权持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见充分行使权利,并由此获得经济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侵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配置,水资源才有可能从低效益转向高效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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