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东平表示,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类资产证券化支持的业务,需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而据他了解,即便是在交易所,“打包”的产品也是不允许的,只能“一对一”。当然不同地域的监管也松紧不一。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他解释,在没有P2P之前,小贷、租赁、保理等机构一般是通过证券公司、信托进行再融资,需要证券化支持的审批,门槛比较高。P2P出来就成为一个新的通道。从监管的角度来看,P2P现在归口银监会监管,但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际上归证监会等多头审批。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监管方面千头万绪,P2P的创新又层出不穷,有的对政策理解谨慎一些,有的只要没有明令禁止就会去尝试。很多创新产品把不同监管区域内的东西组合起来,这边看像猫,那边看像虎。这其中确实会有风险,或者说监管会有疑虑。”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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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则认为,对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限制还是出于其影子银行的特征。把表内的业务放到表外,对信贷规模的计算、风险的预判都会有问题。“监管可能担心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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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类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虽然在业务交易结构中有借款人,但实际却相当于合作机构再融资,例如小贷资产收益权产品,事实上就是小贷公司再融资。这些原本在监管框架中限制比较多的机构以此绕道,也是让监管有所顾虑。
刘博表示,与这些机构合作可以比较轻松地拿到比较好的资产,因为相当于经过了一次过滤,如果限制后拿到好资产的难度可能就增加了,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中。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那么在这样的监管思路下,P2P的业务创新边界在哪?樊东平认为,P2P实际就是体现直接投资,peer to peer,这是它的价值所在。“P2P还是会回归于融资方与资金方的直接对接。现在的创新主要是资产端的创新,但实际上越简单越好,产品不要太复杂化。”但他同时称,P2P确实也通过创新倒逼了监管及传统金融的改革,有实力的平台做一些创新是有必要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他又认为,从监管来看,无法形成一个面面俱到的管理办法,应该会是相当宽泛,留有余地。“包括资产证券化,可能不会一竿子打死,而是规定几类禁止行为。”他分析。
对监管政策的出台,几位受访对象均表示无法预期,短期内恐难见落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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