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96号文规定,对于非经营性项目,除以特许经营(PPP)模式进行采购外,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还可通过购买、委托、租赁、承包、战略合作等形式采购所需的服务事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根据财政部96号文规定,采购项目应当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性目录内的服务事项,购买主体应该采用法定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购买及相应的预算审批手续。承接主体还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并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