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轮PPP热潮出现以来,工程企业和政府最为关心的是,原先有很多以BT模式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现在该如何做,如何转为真正的PPP项目?笔者结合自身在BT和PPP项目中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特撰写本文,希望对各方有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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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4日,财政部紧急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下简称“财政部96号文”),文件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和流程、资金管理以及绩效管理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文件规定,政府采购服务事项应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管理;同时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住房保障、公共交通运输、环境治理、城市维护、规划编制、工程服务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属于应当纳入目录进行购买的服务事项;但对于市政道路、公园、街路绿化等非经营性项目则规定,应由财政部门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那么,当前形势下,非经营性项目可供选择的承建模式到底有哪些?模式的合法性又如何保障?笔者结合自身对地方债管理及PPP新规的理解,对新常态下非经营性项目的承建模式及其注意事项加以分析,供PPP项目参与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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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项目的界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预算法》规定,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发改委2724号文”)根据项目是否有收益及收益是否实现投资成本的全覆盖,将公益性项目区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三类。本文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与发改委2724号文中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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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何谓公益性?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现有文件中,仅有发改委在平台债和产业债的分类认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务院办公厅的三份文件中涉及公益性项目的定义。相比之下,后两份文件对公益性项目的定义更为科学,其中,《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规定:“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规定:公益性项目包括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市政建设(地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广场、文体场馆、绿化、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整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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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两份文件定义和列举的加总便是公益性项目的全部内涵,换言之,该类公益性项目中没有收益来源的基建项目,即为本文所指的“非经营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