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PPP基金: 定位为保障性基金对社会资本吸引力更大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导报金浩 吴慧2015-07-15 22:49

疑虑三:政府主导PPP基金能否发挥增信功能?

从目前公开的资料看,政府主导PPP基金还肩负着对PPP项目增信的功能,初步分析其可能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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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以股权质押,即以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进行质押,作为其他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的增信措施。然而在目前大部分项目盈利模式不清晰的情况下,股权价值几何本身存疑,难以具备以项目股权提供质押满足增信需求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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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以收益劣后,即在项目收益分配时,基金收益劣后其他社会资本分配,起到一定的增信作用。如上分析,基金以其收益劣后与已公布相关文件中提及的基金投资期限,基金退出方式存在一定逻辑上的背离。再者,项目必须享有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盈利分配的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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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项目盈利机制不明确的情况下,基金形成的股权、基金劣后收益的分配均无法起到增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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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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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其重视直接投入,倒不如根据现实情况将重点转移到落实项目的后续保障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在笔者看来,政府主导PPP基金与其重视直接投入,并对由此带来的引导示范效应寄予厚望,倒不如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将重点转移到项目的后续保障,这样可能会更加有利于推进我国PPP项目的发展。具体的建议和设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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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作为PPP项目财政补贴保障基金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笔者建议,应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PPP项目财政补贴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主要用于特殊情况下财政无法向社会投资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当期财政补贴时,上述保障基金有义务受让社会资本当期的PPP项目收益权并支付相应对价,确保社会资本按约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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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模式:选择有限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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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限合伙基金,是指一名以上一般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组成的合伙,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其主要的特点,就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政府主导PPP基金如果选择有限合伙制的模式,笔者认为,GP应是通过公开竞争程序选定的基金管理机构;而LP则应由当地财政认购10%的劣后级LP份额,其余作为优先级LP份额面向金融机构、实力较强的社会资本等发行;此外,基金期限应在20年以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对于具体的运行方式,笔者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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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基金搭建。各合伙人采取认缴制,通常情况下,由GP与政府方LP象征性投入少量资金先搭建基金。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其次,认缴方收益。作为对认缴方认缴行为的对价,在未实际出资时政府可根据认缴额给予一定的回报,实际出资时按照受让的权益价值获得回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最后,实际出资的触发机制。各认缴方后续份额到位的触发条件为当基金需要履行受让其他社会资本PPP权益义务时,各认缴方可按照认缴比例同步到位相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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