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公开的资料看,政府主导PPP基金后续推进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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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方式可能会背离减少政府负债的初衷
同样是前面提到的《XX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试行)》中提出,“政府主导PPP基金所投资具体项目期限不超过5年(包括回购期)。实行股权投资的,到期优先由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回购,社会资本方不回购的,由市县政府方回购,并写入项目的PPP合作协议中;实行债权投入的,由借款主体项目公司按期归还。”分析这样的条款,可以看到,政府主导PPP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期限届满亦是有回购安排。也就是说,即便基金是股权投资也是以“明股实债”方式操作,退出主要依靠项目的社会资本或政府“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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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政府主导PPP基金中,政府方所设置的回购存在如下两个问题:其一,回购安排很容易导致政府新增债务,背离了减少政府负债的初衷;其二,政府回购基金投资也难以满足PPP项目中政府推行的社会资本全过程、全生命周期参与的初衷。
——退出模式可能造成不同社会资本地位的不平等
就目前而言,政府主导PPP基金中非财政资金的参与者往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而从公布的方案来看,金融机构参与的政府主导PPP基金又基本以债权(包括“明股实债”)方式投入PPP项目。在实际操作中,该类基金参与后往往需要其他社会资本回购,后续还有政府托底。那么,按照政府主导PPP基金退出模式的逻辑,与基金同为PPP项目参与者的社会资本方,是否也同等地享有要求政府回购的权利?如能,是否会引发政府债务的新增,背离政府推广PPP项目以减少政府债务的初衷;如果不能,则其他社会资本就不能获得平等的对待。由此,笔者认为,目前政府主导PPP基金的设立及退出模式反倒会对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造成挫伤。
——融资思维可能引起不正确的利率(收益)预期导向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按照债权融资的思维确定政府主导PPP基金的非财政资金出资人成本后,政府往往以该出资人的成本与其他承担回购甚至更多风险的社会资本的合理投资收益做出对比。对于参与到政府主导PPP基金的非财政资金出资人,因其投资的回报是基于债权融资的思路确定,通常回报率较低。但基金确定的较低的回报预期可能对PPP项目中社会资本的合理投资收益造成不正确的价格导向,也增加了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难度。
综合上述的分析,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政府主导PPP基金以现有文件列明的模式参与项目恐怕对其他社会资本难以形成吸引力。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前述对相关文件的分析表明,其他社会资本往往负有回购政府主导PPP基金在具体项目中投资的义务,在其他社会资本回购基金明股实债股权的方式下,通常也视同该社会资本的自行融资行为,仍然会作为该社会资本的负债对待。其次,从目前公布的方案来看,基金的债务性融资成本为基准利率的1.1倍,该成本可能还超过部分资金实力较强的社会资本的自行融资成本。最后,依据本文前述分析,基金对项目的股权投资也是“明股实债”方式,也就意味着基金仅在承担债权投资风险的同时却享有股权投资回报的权益。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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