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建设的特征
浙江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建设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局地先行、循序渐进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始终坚持局部地区和部分重点地市先行先试的原则,逐步完善,稳步推进。嘉兴市从2002年开始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于2007年9月发布《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建立了国内首个专门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机构。从2007年11月1日起,嘉兴市内所有新建项目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均需从交易中心购买。根据嘉兴经验,全省其他地区陆续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并根据地区具体情况颁布相关办法,构建了浙江省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省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设区市负责所辖市区范围内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县(市)负责辖区内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为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排污权储备与调控机制。这种分级管理的模式有利于在体制和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发挥地方能动性,汲取更多实践经验,但同时造成排污权交易局限于市县内部, 跨区域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差, 难以形成规模化交易。
(三)新老划分、区别对待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指出,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如果出售排污权指标,则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平台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但是对于现有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如何取得的问题,《办法》中只含糊说明“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按规定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杭州市在2006年出台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中提出,对于已有的排污单位,其主要污染物初始配额采取无偿分配方式进行,并可无偿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以后均实行有偿分配。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原有企业排污权也应有偿使用,同时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对原有企业的排污权初始分配给予适当优惠,保障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2011年开始,嘉兴、杭州、绍兴等省内各城市,均依此陆续完善了老企业排污权核算分配后优惠购买的政策。
(四)电子竞价、网络服务
杭州在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时,率先引入第三方平台,在杭州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以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安全。2012年,浙江省建立了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开创了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的先河。同时,排污权交易与互联网多方位对接,搭建成数据集中管理和应用,简单安全的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实现网上排污权交易。另外,全省创新以“互联网+金融+线下服务”方式运行排放权登记交易新系统,以“电子业务流程化”核算企业排污权,构建大数据基础库,创建更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
(五)管理创新、排污权资产化
2008年,嘉兴市环保局、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与嘉兴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银行给已经发放“排污权证”的企业根据购买排污权的数量(价值)以70%-80%授信。当企业需要贷款时,可将“排污权证”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若企业无法按时还贷,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可以直接按照预先签订的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出售该企业的部分排污权,将出让所得为企业还贷,这样排污权实现资产化,银行利益也得到了较好的保障。2010年,浙江省环保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支行联合出台《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各地根据规定要求纷纷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4]。
不仅如此,浙江省较早开启了排污权租赁市场的探索。2010年平湖市环保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租赁的意见(试行)》,标志着该市排污权指标租赁市场的正式建立。目前浙江省很多区域都在探索排污权租赁机制,活跃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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