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市场进展解析及政策建议

文章来源:IIGF崔莹 钱青静2019-08-28 09:18

浙江省排污权交易政策梳理

 
早在2002年,嘉兴市部分区域就进行了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2007年,嘉兴市建成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开创了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的先河,排污权交易逐渐制度化和规范化。2009年,浙江省被正式批复为排污权试点,并于当年7月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发〔2009〕47号 )[1],划定试点范围,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规范有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制定完善的政策,建立交易平台等,坚持试点先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区别对待等原则,实现在2012年之前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工作目标。
 
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2],对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等进行明确规定,标志着排污权交易试点在浙江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另外,省人民政府还发布了《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函〔2011〕2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 )、《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浙环发(2015)21号 )等文件,对试点工作进行进一步细化。
 
在试点发展过程中,各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共出台了181个政策文件,排污权政策体系在全国试点中最全,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排污权交易机构,试点范围实现区域全覆盖、四项主要污染物全覆盖和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全覆盖[3]。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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