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在中国一般是政府将该权力以一定的
价格出让给需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体,污染者既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权利,他们之间也可以相互转让或出售,以此形成
排污权交易市场。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原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和陕西11个省市开展
排污权交易试点。2014年12月,又将青岛市纳入
试点范围。作为第一批试点省份,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全国排污权交易试点评估中名列全国第一。本文将对浙江省排污权交易情况进行政策梳理和市场要点解析,对浙江省提出进一步发展排污权市场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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