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七、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省环保厅要加强对全省排污许可制实施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梳理和评估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时修订。探索建立固定污染源全过程运行监管体系,引入排污许可证记分监管机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排污。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技术管理制度,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保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省环保厅要建立完善
专家库,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相关工作研究,并加强技术指导服务。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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