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9号】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碳交易网2017-08-11 10:28

浙江省实施排污许可证加强监督管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实施排污许可制和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关键。要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中各项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等情况,并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和有关平台。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报的污染物排放量日常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信纳税。推行企业间排污权交易,实施“权证合一”的管理模式,通过市场价格导向,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并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法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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