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一)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其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其排污许可证执
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结合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总量指标基本账户制度和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进一步缩减排污许可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三)完善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实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的互联互通。形成的排污许可证信息和实际排放数据统一纳入浙江省公共数据
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同时作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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