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将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一)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
可证核发。
(二)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指导,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辖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保部门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中被调整为市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出意见。环保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可证有效期为5年。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省环保厅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三)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要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并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以及
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发生变更的,排污许可内容应及时进行更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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