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
(二)贷款人就借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内容包括拟抵押排污权的持有主体、有效期限、是否已抵押等;
(三)贷款人组织开展排污权价值评估;
(四)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或授信合同)、抵押合同;
(五)借款人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在进行贷款审查时,除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外,还须通过查看征信系统,咨询环保部门、实地调查企业等方式、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
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贷款调查,做好环保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在签订排污权抵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权抵押登记手续。环保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抵押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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