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购买排污权或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六条 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持有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持有相应《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
(三)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
(四)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
(一)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的;
(二)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或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排污权评估价值综合考虑评估价与剩余排污指标的有效年限,评估价参照有偿取得的购买价及当期排污权交易市场
价格和政府收储
价格综合确定,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
第九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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