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5-10 10:15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购买排污权或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六条 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持有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持有相应《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
 
    (三)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
    (四)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
    (一)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的;
    (二)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或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排污权评估价值综合考虑评估价与剩余排污指标的有效年限,评估价参照有偿取得的购买价及当期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和政府收储价格综合确定,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
    第九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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