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实现排污总量的确定,排污监测体制问题突出。尽管我国早在《“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就已提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而且在《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中也对环境监测作了具体要求,然而由于地方环保管理工作的基础薄弱,使得排污总量的确定和核定各个企业的最大允许排污量困难重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相比发达国家的环境或排污监测系统,我国的环境监测体制存在明显不足:林业、农业、水利等多部门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导致环境监测信息不一致;缺乏全国垂直统一的监测网络,更有甚者,有些监测居然采用排污企业自己申报、管理部门抽测的方式,对排污源的连续监测非常少,因而导致了企业排污监测数据信息的不准确,影响排污交易制度的运行。
我国还未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政府越位现象严重。从目前试点情况来看,各地方排污权交易大都是在政府的干预之下进行的,如《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环保局对交易过程的参与;2009年成立的武汉光谷联合交易所的十几笔交易也都是在行政部门的安排下进行的,企业并不是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政府还可能强行禁止本地企业向其他地区出让排污指标,政府主导排污权交易市场通常会衍生出“权力寻租”现象。同时在《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中,规定了民间团体购买的排污权申请转让时,只能由原交易机构以原价回购,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众环保的积极性,而且抑制了市场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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