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治理的环境经济政策受到各国的关注。文章在阐释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现状基础上,剖析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中存在的立法缺失、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推进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的具体建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困境 建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988年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开始,2001年在中美两国合作下的我国首例排污权交易完成,这两个事件代表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端。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开展的“七省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项目示范工作拉开了全国范围内排污权交易的序幕。目前,为积极发挥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全国很多省市都出台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2007年)、《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2008年)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等。同时,各地还相继成立了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等排污权交易机构,为我国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还没有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与美、德等发达国家排污权交易的开展情况相比,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还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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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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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关立法不健全,制度可操性差。我国现有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相应规定,但尚未对排污权交易制度作出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排污交易缺少国家层面的立法规范。地方立法中也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不利于跨区间排污交易工作的开展。如在同一省内,《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与《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中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闲置期间作了迥异的规定。同样在不同省域之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与《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对于主要污染物种类的规定以及排污权的获得方式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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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尚未确立,初始排污指标的分配仍旧是难题。我国立法中没有对排污权给予明确的规定,目前企业的排污指标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获得的,不具有可以自由转让或交易的私权性质,同时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也是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难题。如湖北省规定了2008年10月27日前已建成项目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项目,无偿分配排放配额,在上述日期之后的新增排污企业则须通过交易市场有偿获得;而湖南省却规定现有排污单位必须向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申购排污权并缴纳有偿使用费之后,才能获得初始排污权。因此排污权初始配置的不合理,不但有损企业的利益,而且还影响了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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