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如何防范用能单位人员变动导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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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讲,当事人领导人或经办人的变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实务中有两个可能引发履行风险的问题不可忽视:一是合同能源项目合同中如果存在很多约不明的事项,或仅停留在口头协商一致层面,在经办人或领导人变动后,可能难以与新的经办人就约定不明的事项达成一致,或不认可口头协议,从而形成履行障碍。二是由用能单位原公司领导或经办人口头承诺的事项或双方口头达成一致的变更,新的领导或经办人可能不予认可,从而需要重新协商。防范这一风险的最好办法是,尽早地、尽最大可能对合同涉及的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将口头承诺和口头协议,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变更、洽谈等,及时做出书面确认。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8、如果用能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回款,节能服务公司在法律上有哪些救济措施?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1)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用能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回款,则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节能服务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需要提示的是,现行法律中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只有合同中有约定时,才能请求违约金。
(2)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用能单位提供了履约担保,用能单位违约不付款,可以要求保证人付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3)中止履行。用能单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节能服务公司有权中止后续服务,直到对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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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合同。用能单位未按约定付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节能服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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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除上述救济措施外,双方还可以合同中约定其他措施。如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回购项目、延长分享期、提高分享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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