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纳保障机制约束力不足,绿电采购能力需加强
一是由于机制运行时间不长,初期为理顺机制,设置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较为宽松,不需要通过市场交易即可完成当地的责任权重,大部分省(区、市)的政府部门无需将配额严格分配至市场主体进行配额交易。
二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中缺乏对未能
履约的惩戒措施,市场主体
履约动力不足。
三是当前绿电的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较小,大部分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均由电网企业统一采购并分销至市场主体,消纳责任难以通过市场交易落实到绿电消费主体。
因此,在政策中明确的部分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如大工业用户、售电公司等)没有实际履约,也未受到考核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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