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应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支持、引导本市民用建筑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十四条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选择应用适合的可再生能源。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或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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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中的居住建筑及有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生活热水供应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具备太阳能光伏应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光伏系统,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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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鼓励发展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等热泵系统替代常规能源。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四十七条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施工、物业管理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提高民用建筑能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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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科学研究,发布民用建筑用能指导信息,强化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能耗监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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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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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市民用建筑能耗实时监测平台,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或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导则,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能耗监测信息系统,并与市民用建筑能耗实时监测平台实现数据上传对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其他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逐步建立能耗监测信息系统。
第五十一条民用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采用节能环保产品,降低运行能耗。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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