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第一章:总则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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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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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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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公用、水务、房管、工信、市容园林、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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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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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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