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二十九条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坚持统筹安排、节能环保、经济实用、技术可行、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据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步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建筑物的能耗、使用年限等状况,结合改造效益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节能改造方案。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三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应当结合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旧楼宇综合改造、房屋修缮、建筑结构改造等项目,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三十二条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及其他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用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三十三条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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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共同负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商业性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商负担。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权人、供热单位等共同负担。
第三十四条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近现代优秀的民用建筑,不得进行外围护节能改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五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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