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绿色低碳技术,构建绿色建筑体系,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七条下列建筑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二)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四)确定为国家、省、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查。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九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申请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四十一条被国家或者省确定为绿色城区或者绿色建筑的,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奖励。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四十二条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制度,在用能系统、再生水、雨水利用、室内温度控制、生活垃圾分类、立体绿化维护和太阳能系统高效运行等方面实现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