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控排企业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审核
四、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审核
每年5月31日前,市主管部门完成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审核及抽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可通过填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未通过市主管部门审核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按审核结果要求调整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核。核查报告两次审核不通过的,由市主管部门指定核查机构重新核查,其核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