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年度综合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在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为本市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报送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须建立重点能源消耗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定期测量机制,依据《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2013版)》编制年度二氧化
碳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排放报告”),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报告单位应对排放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及核查机构编制的核查报告。市主管部门对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抽查。重点排放单位应积极配合核查及抽查工作。
二、基本信息填报
报告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负责人,并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在线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负责人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三、年度报告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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