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效节水减排工程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2-27 11:44

第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资金规模和经批准的高效节水减排工程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七条 高效节水减排工程资金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为辅的原则筹措,分为政府资金和经营主体资金。政府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60%。其中,省级及其以上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40%,州市和县级共同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20%。经营主体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40%。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十八条  政府资金主要用于取水工程、输水工程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田间工程和现代化管理设施建设补助。工程勘测设计费、建设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工程勘测设计费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3%,建设管理费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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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资金主要用于配水工程、田间工程、和现代化管理设施建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条  田间工程和现代化管理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经营主体先期垫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不得拉用、挪用、占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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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政府资金建设的工程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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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政府资金建设的工程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政府资金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营主体不得作为项目法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自行实施其出资部分的工程建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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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施前,经营主体应当向项目法人一次性交纳出资额的10%作为建设保证金。已按批复内容实施完成田间工程的,可以免交建设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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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一次性退还建设保证金及存款利息,并一次性支付田间工程和现代化管理设施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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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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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工程管护主体进行工程自验,自验通过后报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抽验。抽验不合格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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