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效节水减排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水减排工程,是指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以保护高原湖泊为重点,以支撑高原特色农业为基础,以有效减少入河、湖(库)面源污染为目标而发展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省级以上政府资金新建的高效节水减排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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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高效节水减排工程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五条 省、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效节水减排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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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高效节水减排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章 规 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州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围绕高原湖泊、地下水开采严重的高原盆地、城市重要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径流区,根据水资源分布、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灌区建设规划,编制云南省高效节水减排规划。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八条 高效节水减排工程分为规模化高效节水减排工程和示范性高效节水减排工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规模化高效节水减排工程是指按照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灌溉集中连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通过高效节水灌溉设施配套,建设设施先进、技术集成、管理科学、服务健全、推广有力的高效节水减排工程。
示范性高效节水减排工程是指按照现代特色农业精品庄园建设和区域性节水灌溉示范要求,灌溉集中连片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高效节水减排工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九条 规模化高效节水减排工程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高效节水减排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闭合区域内的高效节水减排规划;水资源闭合区域跨县的,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项的高效节水减排规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章 项目申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条 申报高效节水减排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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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纳入云南省高效节水减排规划,其中水资源闭合区域内的规模化高效节水减排规划已经编制;(二)现代特色农业精品庄园、龙头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下称经营主体)已经经营项目区;(三)地方财政有资金投入,经营主体具备配套能力;(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健全;(五)项目区建立运行管护制度和水价、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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