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厅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信函、传真等书面方式告知异议人。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省环保厅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后,应当在山东环境网站上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省环保厅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者机构:
(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国资委等部门;
(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机构;
(三)有关行业协会等。
第二十六条 对评为环保诚信、环保良好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
(二)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优先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四)推荐纳入政府采购名单;
(五)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环保先进、荣誉称号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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