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环保部《企业
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四条 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对下列企业实行环境信用评价: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省环保厅公布的省重点监控企业;
(三)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省环保厅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企业;
(五)省环保厅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行为和环境信用评价实施信息化管理,每年定期公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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